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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商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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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商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扬州协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1 08:16:59

EAN系统提供了一般企业改善经营效率及提高生产力的方法,应用不同的EAN标准,在物流,减少纸张成本、缩短订单及运送时间、增进正确性、改善整个供应链的管理等方面,会有非常明显的效益,尤其是生意伙伴间均使用EAN系统来完成交易及流通,所节省的成本更可观。对制造商的益处便于收集商品信息,了解消费趋势,快速回应消费需求;使用统一标签,减少重复作业,节省贴标人力;库存管理工作效率提高,精确性提高;出货、送货工作效率提高,降低物流作业成本;信息的收集迅速及时,便于制订产品计划及订货。对批发商的益处迅速、精确地处理订货、送货工作,提高服务品质;库存管理精确、详细,防止资本积压;提高对零售业的服务品质;实时掌握商情,增强竞争力,创造更高利润。对零售商的益处排除使用店内码之负责影响;及时收集运用商品资料,掌握畅销商品,增加盈利;结帐迅速而精确;节省大量人力,防止收银员的舞弊;便利商品价格的变动;使库存、订/出货、营业分析等得到有效的管理;能对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建立顾客的忠诚度。对从业人员的益处作业更快速无误,精神愉快不易疲劳;避免例行性工作的枯燥,造成职业厌倦;实施自动化系统能使从业人员享受工作的乐趣,提高工作士气;简化作业流程,工作更加轻松。对顾客的益处获得迅速、友善、精确的服务;结帐前排除计算上的错误,顾客可以安心购买;商店能维持较多、较好的商品选择,而不致有缺货的情形发生;顾客能获得好的购物环境及好的购物心情。

《商品扬州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可以让企业想让消费者或他的经销商通过我查查或其它贸易软件扫描到自己的数据是需要付费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是一个数据的中转者,收集企业的真实数据并负责转发,进步企业录入数据的积极性,也为我查查等软件提供了正确数据,形成良好的数据采集、使用轮回模式,条形码可实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的24小时快速同步。多种查询渠道,全方位提供服务。企业只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产品信息录入后,可支持多个网站和APP查询,如扬州条码小达人、我查查、天猫、百度手机客户端等,避免了企业需要多方联系录入,一次录入,多方可查。

产品二维码防伪标签是基于产品防伪、验证等市场应用需求而开发的二维码电子应用。二维码防伪标签是由二维码防伪标签系统加密天生的产品信息二维码,可印刷或标贴在商品包上,消费者购买后可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手机软件进行解码,即可验证产品真伪,获得详尽的信息。条形码包含了产品名称、产品编码、产品规格、厂家名称、厂家地址等。在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产品条码,页面显示产品信息,已经成为当今的一大趋势,而淘宝等企业推出的“扫码购”更是将商品条码的信息应用推向了新热潮,产品信息录入工作更是愈发重要。通过数据同步,降低企业本钱。

产品质量与安全,特别是食物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是衡量人民糊口质量,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看到,对人的治理有“身份证”,条形码对产品的治理有“商品条码”。利用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为产品质量与安全保驾护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在购物时,收银员就是用扫描枪扫面商品上的二维码确认商品信息的,没有条码的商品,进不了商场,会严峻制约产品的销路和企业的发展;现在商品在淘宝上卖都要有条码了,没有条码的商品,上不了网购平台,电商时代玩不转;没有条码的商品,消费者不敢购买。

说起二维码,大家恐怕都知道是信息记录方式的一种,或者说一种信息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二维码的优势特点,恐怕不少的人也能用“门儿清“来形容。便宜,便捷等都是它的优势。但是,如果提到它的“兄弟“RFID,恐怕知道的人可能就会少一些了。

RFID的全称是RadioFrequencyIdentification,即我们经常说到的射频识别,又称电子标签。它是一种通信技术,即通过无线电讯号对对应目标作出识别并进行控制,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视频信号控制和识别物体的一种技术。

从技术上来理解,FRID技术并不复杂。它是在通过标签进入磁场之后,接受解读器发出的射频信号,然后凭借着其感应电流发送存储信息,在经过解读器读取并且解析之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统进行有关的信息处理。

一套完整的RFID系统,是由阅读器,电子标签以及系统管理应用软件构成。而在这三部分中,阅读器负责发射一定频率的信号给电子标签。而电子标签则将电路内部的数据发出,并送给终环节的应用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当然,这么说大家可能会觉得很空洞,那么我们不妨可以从RFID的应用来进一步剖析RFID技术的特点。

RFID的应用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RFID技术开始得到很广泛的运用,并且逐渐开始走向成熟。尤其近年来,随着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frid技术更是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随着人们对射频识别技术的认可,RFID技术也在深入更多的领域。大体我们可分为管人和管物两个方面。

管人门禁防盗与考勤管理

在我们的安防行业中,门禁考勤系统也是我们运用RFID技术为广泛的领域。它常常被用于政府机关,大型企业,校园机构或者小区门禁的系统当中。由于RFID系统的灵活性很强,因此基于RFID技术下的门禁系统功能跨度也是非常大的。它既可以是简单的门禁控制,也可是有识别能力的控制管理系统,可以说有着非常丰富的选择性。

在普通的安防管理中,RFID可以与红外报警监控设备互通,实现RFID与传统入侵技术的结合。在监控中,RFID可通过分析在同一时间段内监测到的RFID信号及传统入侵探测设备的输出信号进行分析,根据信息的种类判断此人是否应该入内,尔后做出相对于的回应。这无疑大大提高了防盗系统的智能化与人性化,为监控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

此外,此种射频扫描技术同样可以运用到考勤管理工作当中。系统根据收集的信号,进行信息的识别和储存。既可以用于日常的巡更工作,更可以作为考勤管理的应用。

管物货物记录与车辆管理

当前,国内已经有不少的停车场已经采用了RFID技术,实现了通过系统完成对车辆服务或者收费的管理。在RFID技术的支持下,系统可以自主的对车场内的所有车辆进行掌控,即使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也可以轻松的算出车辆的滞留时间,所需费用等等。

同时,也可以通过地面显示屏显示车库内的车位情况。更好的对车流进行疏导。

此外,当前的不少高速路采用的ETC技术也是基于RFID技术实现的。车辆再通过收费站时不停车就完成行驶的缴费。这在节省人工成本,缓解车辆拥堵,甚至减轻环境污染上,都有着很好的效果。

在超市的货物管理中,RFID也是经常被使用的货物管理技术。RFID货物管理系统的构成,只需的一个贴在物体上的内存容量仅为1比特的射频卡,以及商店出口处的读写器。射频卡在安装时就会被激活。而当射频卡扫到相应信号时,会自动识别并进行报警。如果货物被购买,则由销售人员拆除射频卡,或用磁场来使射频卡失效(超市常用的消磁方式),于是报警装置则不会发生反应。这种技术当前已经被超市管理所广泛应用。

RFID与二维码的博弈

对于二维码,大家恐怕对它的特性已经非常了解了。如今,通过专用读码设备或者智能手机在安装相应的软件之后,就能读取二维码中的所有信息。概括来说,二维码具有信息储量大,纠错能力强,识读速度快,全方位识读等特点。与RFID相比,从一维码切换到二维码除了印刷,几乎不需要增加成本。而也正是成本的低廉与使用的便利,为二维码的推广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目前,二维码已经在物流、金融、交通、制造业、电子商务、传媒、旅游等领域都得到了应用。甚至消费者还能通过二维码获得更多与厂商的互动或者自身权益的维护。

二维码与RFID的博弈

而对于RFID来说。识别多标签能力强;抗污染能力和耐久性强,具有穿透性和无屏障阅读、以及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则是比二维码更加方便的方面。此外,RFID标签上的数据还可实现反复修改,以致能够在企业内部进行循环使用,将一次性成本转化为长期摊销的成本。整体来看,RFID在信息的识别能力,安全性等方面上总体要优于二维码。

可以说,二维码与RFID就像是同一条战线上两项比肩的技术。有着非常激烈的竞争。从技术含量上来看,RFID的技术识别能力显然要更高,安全性要更强。但是,RFID的弊端则在于价格的昂贵,以及系统建设的复杂。因此无论是价格还是使用基础上,RFID总显得不如二维码那么“亲民”。于是这也无形的将一些用户与RFID技术隔离开来。总的来说,二维码现在更多的应用于中低端市场,而RFID则更受较高端市场的青睐。而当前市场上,二维码的应用也确实显得更加普遍一些。

不过需要提到的是,由于大家需求的不同,而二者的技术特点也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因此,要说近几年内谁压倒谁无疑是一个不现实的想法,他们之间的共存与博弈显然还会持续的更久。

作为一项新的技术,RFID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新的方式。虽然目前他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作为朝阳技术,我们依然很看好它的未来。相信它和二维码这一高一低的识别技术,会在今后的生活中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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